外經貿部近日下發《蠶絲類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調整現行蠶絲類出口經營管理體制。《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蠶絲類出口,按照《蠶絲類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二、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推薦意見,外經貿部已核定2000年蠶絲類出口經營企業名單;
三、2000年1月1日起,蠶絲類出口許可證由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本辦法所稱蠶絲類包括蠶繭和蠶絲,包括海關編碼前四位為5001--5005的商品。
辦法規定,國家對蠶絲類出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蠶絲類出口配額的申報和下達,按照外經貿部《關于出口商品配額編報、下達和組織實施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1998]外經貿部管發第980號)執行。
蠶絲類出口由外經貿部核定的具的蠶絲類出口經營。蠶絲類出口企業須加入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絲綢分會,自覺遵守絲綢分會的協調管理規定,積極反映出口情況和問題。根據企業出口經營狀況,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外經貿部將每年或兩年對蠶絲類出口企業經營資格重新核定,實行動態管理。
蠶絲類出口繼續實行限定報關口岸。具體按照1997年國家經貿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絲類商品出口報關口岸的通知》(國經貿[1997]84號)和《關于絲類商品出口報關口岸的補充通知》(國經貿[1997]38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和出口報關時,必須詳細注明品種、規格。海關嚴格憑出口許可證、出入境檢驗疫部口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等驗放。
三資企業和邊貿出口蠶絲類,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本辦法規定,對有違反協調價格,低價出口行為;串證出口行為;偽報貨各、逃避出口配額許可證行為;無出口經營資格擅自經營蠶絲類出口業務行為;其它違反有關外貿管理規定的行為的企業,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扣減出口配額、取消其蠶絲類出口經營資格、直至取消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等處罰。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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