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是在對民航局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發布實施的原規則進行修訂的基礎上制定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民航的政企分開以及我國航空運輸業的快速發展,原〔貨規〕已不適應行業管理的需要。為落實民航局提出的三年實現良性循環和跨入二十一世紀發展戰略目標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總結十多年來國內貨運實踐經,并參照了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等國際公約和通常做法,制定了〔貨規〕。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貨規〕的結構變化 〔貨規〕各章基本上是按貨物運輸流程的順序編排的。原貨規為4章43條,各章依次是:總則、貨物運輸、貨物包機包艙運輸、責任與賠償。現〔貨規〕共有8章49條。各次依次是:總則;貨物托運;貨物承運;特種貨物運輸;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貨物包機、包艙運輸;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附則。修訂后,〔貨規〕結構更為合,內容更加充實。
二、關于航空貨運單 〔貨規〕參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的規定對貨運單做了較大修改: 1、明確了貨運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即貨運單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運人,第二份交收貨人,第三份交托運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貨運單的副本根據業務需要增減,目前,暫定附本為五份。 2、明確了貨運單的填寫責任為托運人,習慣上由承運人填寫的貨運單應視為代托運人填寫。貨運單由雙方簽字有效。 3、明確了貨運單基本內容。
三、〔貨規〕增加了有關貨物聲明價值的規定 原貨規只有航空貨物運輸險的規定,而沒有聲明價值的條款。國際慣例對價值高的貨物有辦理聲明價值的規定,為此在〔貨規〕中明確了托運人可以辦理聲明價值,并規定了托運人對聲明價值附加費的計收方法和有關賠償的規定。
四、〔貨規〕增加了航空郵件及航空快遞運輸的規定 航空郵件運輸自中國民航成立就有該項業務,但原貨規有相應的條款。〔貨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國際慣例,規定了“承運人對接收的航空郵政信函應當優先組織運輸”。這是因為目前國內的郵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郵包的運量越來越大,給航空公司的運輸政信函與一般郵件的運輸加以區別。 關于航空快遞在我國尚處于開發附段,發展潛力大,為此也提出了一原則要求,并與郵件運輸合成為一章。
五、關于特種貨物運輸 原〔貨規〕對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所規定的品類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運輸、骨灰、靈柩運輸,槍支彈約等,現此種貨物的運輸已越來越多,為此在〔貨規〕中予以說明開單獨列為一章〔第四章〕加以規定,以便于運輸管理。
六、關于運輸費用 原〔貨規〕有關貨物的運輸費用除航空運費外,對各項雜費均作了具體規定,沒有體現出物價變化和地區差別的因素。〔貨規〕對航空運費及貨運雜費根據財務局的意見只做了原則性規定。
七、關于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關于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基本是以國際慣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結合制定的,如: 1、貨物損失的賠償。運輸中發生貨物損失時,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是以限額賠償和聲明價值相結合進行處理。即對貨物損失的賠償以每公斤20美元為最高限額;已辦理聲明價值的則按所聲明的價值作為賠償依據。新〔貨規〕采取限額賠償和聲明價值相結合的做法。即貨物賠償最高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20元,辦理聲明價值的則以聲明價值作為賠償依據。 2、賠償要求提出。〔貨規〕規定,收貨人或托運人對承運人有索賠要求時,應于簽發運輸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為方便貨主,〔貨規〕明確索賠要求一般由到達站受理。 此外,〔貨規〕還就單件貨物的重量、體積、機長通知單、監裝監卸、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托運活體動物的聲明要求等作了相應的修改或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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