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82號公布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該辦法規定的進口貨物的申報時限如下: (一)郵運進口貨物為郵局送達領取通知單之日起十四日內(第十四日遇法定節假日的,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下同); (二)轉送運輸貨物在進境地及指運地分別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和貨物運抵指運地有關單位簽收之日起十四日內; (三)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均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 滯報金按日計征,其起征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千分之零點五,以人民幣“元”為計征單位,不足人民幣一元的部分免予計收。其計算公式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5‰×滯報天數。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十元。 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時,應向收貨人簽發滯報金繳款憑證,收貨人持滯報金繳款憑證到海關指定的部門或指定的銀行辦理繳款手續。 轉送運輸貨物如在進境地產生滯報由進境地海關征收滯報金,如在指運地產生滯報則由指運地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后,符合條件的收貨人申請發還余款應當補辦報關手續,并計征滯報金(計征截止日為上述三個月期限的最后一日)。滯報金從海關變賣貨物的余款中扣除。 如遇下列特殊情況,由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實際收貨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報關進口的一批滯報貨物以書面形式(加蓋單位公章)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批準后,可減免滯報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門發布新的管理規定致使收貨人補辦有關手續產生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審批機關認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時期內及時申辦許可證件手續的證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關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當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于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產生滯報的,主管部門應向海關出具援助協議書或捐贈函,說明滯報原因并提交有關的證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門延遲下達配額計劃或簽了許可證件致使收貨人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證明。 (五)因海關工作原因產生滯報的,需經海關確認、核準起止時間并出具有關的證明。 (六)其他特殊情況,應向海關說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證明材料,經核準后方可申請。 因特殊情況產生滯報,申請人應在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并對申請報告陳述的內容及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法律責任。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的,可向海關交納滯報金的等額保證金后放行。 進口貨物進境后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海關不征收滯報金: (一)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后,自余款保持的一年內無申請或不予發還余款的,不計征滯報金。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擔保的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不計征滯報金。 (三)進口貨因被海關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報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間(按海關調查或偵查部門簽發的通知計算起止時間),不計征滯報金。 (四)經海關批準的直接退運貨物,不計征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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